KBQ100型抗爆容器尺寸规格:
外型尺寸:高690mm,直径300mm。
内部尺寸:高391mm,直径177mm。容积≈9.6开。
爆炸物品同载车定义:
《QCT 993-2015 爆炸物品运输车》3.6条规定:爆炸物品同载车是安装有抗爆容器,同时运输炸药和雷管的特种爆炸物品运输车。
爆炸物品同载车标准:
《QCT 993-2015 爆炸物品运输车》规定:
4.5 爆炸物品同载车
4.5.1 将货厢分隔成前后两个独立货舱的隔离墙内应装有能吸收爆炸冲击波能量且不燃(或阻燃)的材料,前舱以侧门为通道,后舱以后门为通道。一个舱装载不超过规定重量的炸药,另一个舱装载不超过规定数量的雷管,雷管必须装载在抗爆容器内。
4.5.2 安装抗爆容器时,泄爆孔的位置应避免与汽车底盘的重要零部件相对。
4.5.3 应在同载车的后门、侧门内侧分别粘贴雷管、炸药最大允许运输药量表。
4.5.4 同载车炸药运输药量应不大于1000kg,雷管运输药量应不大于300g。
4.5.5 单个抗爆容器存药量不应超过100g(或折合8号瞬发工业电雷管数量不应超过100发)。
4.5.6 抗爆容器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见附录A。
4.5.7 货厢侧壁应设置具有防雨功能的通风窗,通风窗应能防止异物进入。
4.5.8 货厢内严禁安装除感烟火灾探测器以外的任何照明灯具等电气设备。
购买混装车、同载车请点击进入: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抗爆容器技术要求及检验规则
A.1 技术要求
A.1.1 额定装载容量
抗爆容器最大允许装载容量:雷管TNT当量≤100g(或≤100发符合GB8031的8号瞬发工业电雷管);
A.1.2 材料
抗爆容器选用的材料应能承受相当压力而不致破裂的物质,其性能指标应符合GB/T8162的规定。
A.1.3 外观质量
外观应无掉漆、磕碰、飞边和毛刺。
A.1.4 涂漆
A.1.4.1 抗爆容器本体内外均应涂防锈漆,除泄爆孔部位以外,其余的外露表面再覆涂“中黄”警示颜色的油漆。
A.1.4.2 泄爆孔表面覆涂黑色油漆。
A.1.4.3 油漆涂层应符合QC/T484的规定。
A.1.5 结构
A.1.5.1 在结构设计上应设置安全泄爆孔。
A.1.5.2 泄爆孔与抗爆容器的储藏室之间用铝箔爆破片相隔。
A.1.5.3 除泄爆孔外,其余应是双层结构。
A.1.6 焊接件
焊接件应符合JB/T 5943的有关规定。
A.1.7 安全系数
抗爆容器的抗爆安全系数应不小于200%。
A.1.8 性能
A.1.8.1 抗爆裂性能
抗爆容器内装最大允许存药量两倍数量的雷管,当发生爆炸时,抗爆容器本体除泄爆孔损坏外,其他部位不应爆裂损坏,但允许变形。
A.1.8.2 抗殉爆性能
抗爆容器内装最大允许存药量两倍数量的雷管,当发生爆炸时,抗爆容器可以防止其邻近的其他民用爆炸物品被同时引爆。
A.1.8.3 抗冲击波超压
抗爆容器内装最大允许存药数量雷管,当发生爆炸时,在距离抗爆容器侧面外2.5m处的冲击波超压应不大于0.02 MPa。
A.1.8.4 抗爆容器屏蔽效能
抗爆容器应具有一定屏蔽电磁波的性能。当其处在频率范围30MHz-3GHz的电磁波场内,抗爆容器内应具有20dB以上的屏蔽效能。
A.1.8.5 防火性能
抗爆容器内装最大允许存药数量雷管,当发生爆炸时,不能出现目测火焰。
A.1.8.6 隔噪声
抗爆容器内装最大允许存药数量雷管,当发生爆炸时,在距离抗爆容器侧面外5 m处的噪声应不大于115 dB。
A.2 试验方法
A.2.1 试验条件
A.2.1.1 试验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型号
符合GB8031的8号瞬发工业电雷管;
A.2.1.2 试验场地
并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爆炸试验场。
A.2.3 试验方法
抗爆容器安装在类似车辆底盘的架子上,模拟爆炸物品同载车将抗爆容器固定牢靠,进行以下试验。
A.2.3.1 抗爆裂性试验
抗爆容器内装设计存药量两倍数量雷管(符合GB8031规定的8号瞬发工业电雷管200发),人为引爆,检查试验后抗爆容器的抗爆裂性。
A.2.3.2 抗殉爆性试验
抗爆容器内装设计存药量两倍数量雷管(如:符合GB8031的8号瞬发工业电雷管200发),同时在抗爆容器外壁上捆扎与容器内相同的雷管100发,人为引爆抗爆容器内的雷管。检查试验后抗爆容器外壁上捆扎的雷管抗殉性。
A.2.3.3 抗冲击波超压试验
抗爆容器内装设计存药量相应数量雷管(符合GB8031规定的8号瞬发工业电雷管100发),将4组测冲出波超压传感器均布放置在距抗爆容器形体中心水平方向2.5m圆周处,人为引爆抗爆容器内雷管。
A.2.3.4 屏蔽效能试验
a) 使用设备技术要求:
b) 覆盖频率范围:30MHz-3GHz;
c) 天线与抗爆容器的测试距离:0.5m—1m;
d) 天线的极化方式:垂直极化、水平极化。
e) 试验步骤:
①将所有仪器设备进行连接,检查连接情况;
②固定天线与电场传感器间的距离;
③将所有仪器设备预热30分钟;
④无抗爆容器时,测量天线在固定点处发射电磁场的强度。记录所有测量数据,该数据可用E1进行表示。
⑤加载抗爆容器时,将电场传感器放置在抗爆容器内并将其密封,测量天线辐射电磁场在抗爆容器内的响应。即存在抗爆容器时,电场传感器测量到的电场强度,并对所测数据进行记录,该数据可用E2表示。
⑥试验数据统计
使用公式:
最终得到抗爆容器屏蔽效能与频率的对应关系,用频率与屏蔽效能的响应曲线表示结果。
⑦屏蔽效能试验报告
应包括所使用仪器设备、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情况,测试布置、测量结果、屏蔽效能曲线等。
A.2.3.5 防火性能试验
将固定在车厢中的抗爆容器内装设计存药量相应数量雷管,人为引爆,目测检查。
A.2.3.6 隔噪声试验
抗爆容器内装设计存药量相应数量雷管(符合GB8031规定的8号瞬发工业电雷管100发),人为引爆,用声级计在距抗爆容器形体中心水平方向5m处测量噪声值。
A.3 检验规则
A.3.1 出厂检验
A.3.1.1 产品应进行100%出厂检验,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A.3.1.2 出厂检验项目:
a)外观质量;
b)涂漆;
c)焊接。
A.3.1.3判定规则
被检验的产品必须通过全部的出厂检验项目。有二项不合格时,允许返工一次,返工后经过复验仍不合格的,即应判定为产品不合格。
A.3.2 型式检验
A.3.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试制定型时;
b)产品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时;
c)正常生产产量累计2000台时;
d)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e)出厂检验与定型检验有重大差异时。
A.3.2.2型式检验项目:
抗爆容器型式检验项目见表A1。
A.3.2.3 抽样数量
从批量产品中抽取3台。
A.3.2.4合格判据
被试验的产品必须通过本标准规定的全部型式检验项目。任何一项不合格即应判定为产品不合格。
A.4 标志
A.4.1 抗爆容器表面应喷涂“型号”、“名称”和警示标志。
A.4.2 抗爆容器要有产品标牌,标牌内容应包含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及型号;
b)主要技术参数: 雷管TNT当量XXX g或XXX发雷管;
c)出厂编号、生产日期;
d)生产厂名称。